破产与债务重组

破产与债务重组

主要范围

  • 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(DIP):在《破产法》第 11 章项下进行重组的企业

  • 债权人群体:官方债权人委员会、临时(ad hoc)团体以及有担保与无担保的个别债权人

  • 金融赞助方:处于困境情形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机构

  • 困境资产投资人:参与破产程序或庭外交易中资产买卖的投资者

  • 知识产权相关方:在破产程序中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影响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

  • 股权与债权持有人:股东、债券持有人、夹层贷款人及混合证券持有人

  • 贷款人:传统银行、另类贷款机构、DIP 融资方及退出融资提供方

  • 公司受托责任主体:财务困境企业的高管及董事

  • 保险相关方:涉及破产相关保险责任争议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

  • 贸易债权人:供应商、承包商、服务提供方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

  • 房地产相关方: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租赁义务的房东与承租人

  • 跨境事项:参与国际破产程序及多司法辖区重组的相关主体